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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含哪些

来源:兜白养生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买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

法律分析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

1. 购买商品房提取;

2.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3. 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提取;

4. 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5. 购买二手房提取;

6. 租房提取;

7. 建造自住住房提取;

8. 拆迁安置房提取;

9.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

成都住房公积金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

1、患重大疾病提取;

2、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离(退)休;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5、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8、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9、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10、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对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在预定的时间划款;

4、中心划款到职工个人银行账户。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职工已婚的,应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应提供职工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委托他人办理的,根据下列委托情形提供相应资料:

1、受托人为职工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受托人为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单位介绍信出具的时间)、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非上述委托关系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委托事项、双方身份证信息和委托期限)。

(四)《成都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五)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提取人的银行储蓄账户存折(卡)。

(六)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要携带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书、提取人授权银行储蓄卡、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申请人签署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此外,提取人需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使用手续。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因此,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准备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取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结语

成都公积金提取条件及流程包括购买商品房、大修自住住房、购单位房改房或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翻建自住住房、购买二手房、租房、建造自住住房、拆迁安置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等情形。非住房消费提取条件包括患重大疾病、非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成都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职工离(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未再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等情形。提取流程包括职工提供公积金申请提取材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并审核、审核通过后划款至职工个人银行账户。提取材料包括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公证后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六条 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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