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买卖: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已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所有权有纠纷的;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法律交易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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