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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比限放宽

来源:兜白养生
第1种观点: (一)对国有股权转让问题要从理论上予以明确。关于国有经济向民营化发展的方向,理论界经过长期的探索,已经达成一致的看法,而实践中从1998年开始已经进行大规模的国有企业的改组和产权变动,国有经济从竞争领域中退出来也已经运作了几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民营化是一种正常有效的经济制度,并形成很好的市场环境,以保证国有股权转让的顺利实施,目前允许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给民营企业以及国外投资者也是这一理论的结果。从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私有化的历史来看:西方国家在上世纪30年代的经济危机以后,在凯*斯关于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的观点的指引下,经历了大规模的建立国有企业的时代,但到了上世纪70年代,西方国有企业出现大面积亏损,导致经济停滞不前,生产率下降,失业人口增加。80年代初期,英国首先掀起了私有化的改革,继之,私有化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涌起。理论和实践都证明市场经济相对而言是最有效率的经济,而产权明确、代理关系清楚,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企业才是我们需要的企业,纵观上世纪后二十年的西方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的私有化过程,他们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和避免的,目前对国有股权转让态度是明确的,主要问题是转让的速度有多快,如何转让,转让给谁,如何定价、转让后的资金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保证国有股转让的透明和社会公正等。(二)要从制度上保证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帮助企业建立合适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俄罗斯和捷克的转轨经济中,国有企业民营化导致企业竞争能力弱化已有深刻的教训。在私有化过程中,将企业内部的股权用证券化的方式平均分配给企业职工,原企业的控制量收购公司股票,结果形成“内部人控制”的局面,这种在私有化过程中没有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致使内部人掏空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多,对俄罗斯改革后的经济发展造成很大的影响。而两德合并时,西-德帮助东-德所进行的国有资产私有化的过程是值得借鉴的,其主要经验:一是成立托管局,托管东-德的所有国有资产,统一进行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二是私有化过程中对不同的企业采取不同的方式,并注入资金帮助企业重整;三是在私有化过程中,注重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帮助企业建立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在市场环境中具有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四是托管局在完成私有化的使命以后解散,不再管理企业,使企业成为市场化环境中的企业。这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管理部门对国有股权转让的目标定位应建立多元化的价值评估体系,不仅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利润最大化,最重要的是要帮助公司建立有一定竞争能力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具有市场竞争能力的企业,要加大对收购人的资质考察,使股权转让后的企业能够获得新的发展空间,并适应市场化的经营。

第2种观点: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存在以下情况,经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进行股权转让:1、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2、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3、其他特殊原因。【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批准。《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第3种观点: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第一,国有股权转让不稳定,转让程序不明确,使国有股转让通道不畅,影响上市公司重组。由于国有股权的转让,涉及国有资产的转移,稍有不慎,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国有股权管理部门对转让国有股权的批准十分慎重,尤其是涉及国有股权性质变动,流向私有部门时更是难上加难。有的公司协议转让国有股权,等待了两三年也杳无音信。很多转让协议没在约定的时间内得到批准,受让双方被迫中止协议.国有股权转让受阻,不仅阻碍了国有股权的流动和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调整,同时国有资产的不能正常流动和产生效益,退市后的壳资源也大打折扣。因此,新的国资管理模式建立起来以后,面临加快国有股权转让的审批速度以及规范国有股转让规则的新任务,既要体现的导向性,更要体现国有股权转让的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以提高国有股权转让的效率。第二,关于国有股权转让的定价问题。理论上来看,国有股协议转让价格包括估价和定价两个过程。估价是由专业人士根据一定的方法评估企业内在价值,定价则是在估价的基础上综合各种因素来确定最终价格。这种定价方式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公司有形资产重置价值或账面价值不能反映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股权价值,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可能与缺乏持续经营能力的资产账面价值相差无几。如果盈利能力强的优质资产仍按净资产定价收购,将获取更多的资本利得,而另一方面,对一些劣质企业来讲,如果按低于资产值出让就属于国有资产流失,那不会有买家介入,实际操作中的国有股定价确实是一个难题。第三,在具体的国有股权转让中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一是受让方的资质审查问题,有的受让方是新组建的公司,由于新成立的公司并不是一个成熟的公司,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和公司运作经营,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因此参与国有股竞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资质的公司,如要求受让方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其净资产的一定比例的要求,或行业运作经验等等,以保证公司在国有股权转让后提高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二是有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权转让被当成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炒作的题材,“假重组,真炒作”;将上市公司作为“圈钱”工具,利用关联交易等手段掏空或恶意侵占上市公司资产,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加大了公司的风险,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

第1种观点: 国有股权的转让需符合的条件有:1、国有股权的转让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股权转让应当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3、股权转让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批准。【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和地方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第二十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有股权转让一般程序:1、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2、清产核资;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4、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5、召开股东会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6、申请挂牌;7、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8、将股权转让的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9、办理产权登记手续;10、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1、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2、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3、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4、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二、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管个人转让股权的税收征管,主要有以下二点:1、个人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四十五条 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所以,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还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股东转让出资未经过公司变更登记的行为,也应当认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1种观点: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流程如下:1、当事人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2、股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3、转让后,公司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修改股东名册的记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第2种观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须遵循的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日前分别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公司股份质押登记和转让过户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规定,在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除必须备齐相关资料外,还要视被质押的股权性质,提供相关的函件或证明。如,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出质时,需提交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的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该公司股份的,应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或出具中国豁免发出收购要约的批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要求,按中国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不得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其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外商受让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过户须知》要求,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的总额的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外商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的,还需提供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在以上四项规定中,对金融类上市公司都提出了专门的规定,该类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国家股和法人股股权变动达10%以上的,应当有人民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的相关文件。二、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1.首先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欲相关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交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第3种观点: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一、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二、公司成立最多多长时间不能转让股权公司成立一年内不能转让股权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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